鄂武商A:2015年度独立董事意见2016-04-21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意见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董事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细致审核,现就本
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公司《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该报告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我们认为:
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
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我们
对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公司能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没有对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或个人提供担保。
2015 年度,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没有占用公司资金。
2015 年全年累计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9,032,297.03 元,
2015 全年累计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0.00 元,武商集团第一
大股东没有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武商集团
其他关联方共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1,854,915.93 元,其中经营性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 1,854,915.93 元,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0.00
元。
三、关于董事会未提出的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正处于发展关键时期,项目资金需求大,虽然公司 2015
年完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但所募集的
资金只能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无法满足公司项目发展
的需要,为保证企业的可持续、稳定发展,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二 0 一五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
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年度。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及《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七届十四次董事会
审议的《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
案》进行了事前认可,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
在历年的审计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
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允、客观地评价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公司独立董事决议通过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6 年度会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年度审计
费为 130 万元。
五、关于董事会召开程序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要求,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
市公司年报工作中的独立作用,在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
前,我们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
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等工作进
行了有效沟通,对年审注册会计师提出的议案无意见。我们还听取了
分管的副总经理对公司 2015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对公
司取得的经营业绩认可。
2016 年 4 月 15 日,我们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了初审情况,对
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
进行了审查,未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
形。
独立董事:喻景忠、谭力文、田玲、余春江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