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商集团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15 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宏观环境和持续加大的经济下行压力, 全体武商人强力推进项目建设,稳步推进企业改革,积极探索线上线 下融合发展新格局,坚持只做加法,誓保增长,呈现整体经济逆势增 长的良好态势。被誉为武汉市经济发展的一面旗帜,也是改革的一面 旗帜。 受公司董事会委托,我代表董事会对公司二 0 一五年度董事会工 作报告如下,请予以审议: 一、主要经济指标保持领先水平 2015 年,公司实现销售 350 亿元,同比增长 7%;实现营业收入 175.24 亿元,同比增长 2.11%;利润总额 10.73 亿元,同比增长 21.03%;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7.99 亿元,同比增长 21.16%。荣列中国零售 百强 15 位,中国连锁百强 14 位,中国企业 500 强第 362 位,综合经 济指标居全国商业上市公司前列。 二、经营情况概述 (一)积极推进项目建设 梦时代项目筹备进展有序,项目部正式成立,完成前期可行性报 告以及对预期客流、子项目选型、投入产出比进行初步估算,项目用 地拆迁工作及前期手续办理正如期进行。老河口购物广场 9 月 29 日 如期开业,作为首个县级购物广场,成为老河口、谷城、丹江口三地 购物、休闲、娱乐的地标性购物广场。 量贩公司优化网点调结构,全年新开门店 1 家,新签订网点 2 家, 退出门店 5 家,降减租门店 23 家,配送中心收完成扩建升级改造, 荣获“4A 级综合性物流企业”称号。 积极与金狮集团洽谈,完成百盛实业外方股权收购。参股湖北消 费金融公司促进信用消费。 (二)巩固扩大经营优势 零售企业综合实力持续增强。国际广场扩大顶级奢品阵容,向“中 国奢侈品经营规模第一”的目标迈出坚实的一步。武商广场引导式营 销提升销售,蝉联化妆品、女装销售全国百货第一。世贸广场继续围 绕黄金珠宝创新经营,打造黄金珠宝零售销售中国第一。亚贸广场、 襄阳购物中心、十堰人商根据自身特色,立足经营结构调整和经营质 量的提升,巩固区域市场的强势地位。新开购物中心众圆、黄石、仙 桃,市场影响力逐步增强。老河口购物广场探求当地市场特点、摸索 经营规律,为下一步调整积累经验做好准备。量贩公司通过调整经营 品类、加大直采力度、做好生鲜自营、优化营销措施等举措,24 家 门店销售过亿元,28 家门店销售、毛利实现“双增长”。 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执行良好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 部控制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规模经营,集约管理,充分授权,全程监 控”的经营管理思路,在报告期内进一步完善和建立了内部控制管理 制度和工作流程,进一步提升公司运营质量。 (一)组织实施 根据内部控制工作要求,公司按照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的 相关要求,在公司内控领导小组领导下,分别成立内控实施工作小组 和内控评价工作小组,在2014年11家纳入内部控制单位基础上,2015 年新增武商黄石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共12家单位作为实施内控单 位。 (二)主要工作 1、公司内控领导小组按照《内部控制手册》和《内部控制评价 手册》的有关规定,分析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高风险领域和重要业 务事项,确定检查评价方法,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工作方案。评价工 作方案明确评价主体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等相关内 容。 2、2015年8-9月,评价工作人员分为3个小组,对2015年1-8月期 间12家单位进行抽样检查并对内控手册流程进行有效性现场测试,填 写《业务流程评价工作底稿》、《相关控制点抽样记录表》。经汇总复 核后对评价结果,于2015年9月底对各单位下发内控缺陷整改通知书。 3、2015年8-12月,参与内控评价单位针对存在的缺陷,采取了 相应的整改措施,增加签字复核和监督机制,对相关工作加强了培训 和管理。2016年2月份,公司内控评价小组对缺陷再次进行有效性现 场测试,内控缺陷得到了有效整改。 4、根据2015年内控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拟定内控自我评价报 告。 (三)审计结果 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要求,对照《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对公司内部控制工作进行审计 认为:武商集团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 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一次股东大会,此次股东大会采取 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委托独立董事投票三种投票方式召开,股东任 选一种方式进行投票。 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网络投票人员的资格 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和授权,认真执行股东大会 通过的决议内容: 1、实施 2014 年度权益分派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武商集团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总股本 507,248,590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股利 4.00 元(含税),共计派现 金 202,899,436.00 元。本次分配方案已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实施完毕。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 (1)2014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六次(临时)董事 会审议并通过《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 (2)2015 年 1 月 16 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复原则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股权激励。 (3)2015 年 2 月 2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通知。 (4)2015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并通过《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 (5)2015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确定首次授予日为 2015 年 4 月 29 日。 (6)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完成验资,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15】010020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5 年 4 月 27 日止,公司已收到激励对象 214 人以货币缴纳的 出 资 额 139,372,800.00 元 , 公 司 变 更 后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529,025,590.00 元。 (7)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完成首次授予,并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上市。 3、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获证监会审核通过 (1)2015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八次(临时)董事会 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等相关议案。 (2)2015 年 3 月 30 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复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 (3)2015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等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4)2015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十二次(临时)董事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 次非公开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募集资总额及用途等内容进行了调整。 (5)2015 年 11 月 18 日,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通过。 (6)2015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核准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5]2983 号)。 (7)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6 年 3 月 23 日出具《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16)010032 号及 010033 号),截 止 2016 年 3 月 23 日,发行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2,808,78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 民币 13.17 元,发行人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 827,191,632.60 元, 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2,407,874.49 元,发行人实收金额人 民币 814,783,758.11 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812,707,353.51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62,808,780.00 元,余额人民币 749,898,573.51 元转入资本公积。 (8)公司办理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62,808,780 股新增股份的 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上市日为 2016 年 4 月 8 日。 4、对外投资情况 2015 年,公司成立武汉梦时代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拟 投资 84.25 亿元兴建的武商梦时代广场项目,武商老河口购物广场于 2015 年 9 月 29 日开业迎宾。公司向武商一卡通公司增资 7000 万元, 支持其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互联网支付(全国)”的支付许可证。 公司以现金 10,562.90 万元受让金狮集团所持有的百盛实业 50%的股 权,目前,公司持有百盛实业 100%股权,百盛实业成为公司的全资 子公司。 5、增补公司董事、独立董事 刘聪同志、黄家琦同志因工作原因已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独立董 事肖永平同志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经公司第七届九次 董事会及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陈旭东、王沅同志为公 司第七届董事,选举田玲为公司第七届独立董事,增补的董事、独立 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五、涉及公司股东的重大事项 2015 年,涉及公司股东的重大事项: (一)银泰减持及短线交易事项 1、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9 日,收到公司股东湖北银泰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发来的减持说明,湖北银泰自 2015 年 1 月 23 日至 2015 年 3 月 9 日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方式共减持鄂武商 A 股票 5,277,023 股, 占总股数的 1.04%,减持均价人民币 17.60 元。 2、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收到公司股东银泰系简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截至 2015 年 3 月 27 日收盘,银泰系已经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售出公司 13,081,42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8%,其中浙江银泰 投资有限公司出售 7,804,400 股,湖北银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售 5,277,023 股。剩余持有 101,449,7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00%。 3、2015 年 6 月 2 日,公司收到股东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的《减 持说明》:2015 年 5 月 27 日至 2015 年 6 月 2 日,浙江银泰通过深交 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共减持鄂武商 A 股票 5,455,864 股,占 总股本 529,025,590 股的 1.03%,减持均价人民币 24.67 元;减持后, 浙江银泰持有 61,459,179 股,占鄂武商 A 总股本 529,025,590 股的 11.62%。 4、浙江银泰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至 2015 年 6 月 2 日期间,减持 鄂武商 A 股票 5,505,864 股,其中,2015 年 6 月 1 日在减持鄂武商 A 股票时,因操作失误,以 24.87 元/股的价格误买入 50,000 股鄂武商 A 股票。上述误操作买入的 50,000 股构成短线交易行为,获得收益 24,500 元〔50,000 股*(6 月 2 日卖出成交均价 25.36 元/股-买入价/股)〕 应归属鄂武商 A 公司所有。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3 日收回浙江银泰短 线交易所得收益 24,500 元。 (二)经发投减持事项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5 日,收到公司股东武汉经发投(现武汉金 控集团)发来的《告知函》,武汉经发投于 2015 年 4 月 27 日至 2015 年 5 月 22 日,通过深交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鄂武商 A 股票 4,135,055 股,减持前占鄂武商 A 总股本 507,248,590 股的 0.8152%,减持后占鄂武商 A 总股本 529,025,590 股的 0.7816%。减持 均价人民币 22.80 元。 六、法律事务情况 1、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下午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 清(预)字第 00001-1 号】。武汉中院受理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对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 武汉中院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下达的《决定书》【(2015)鄂武汉 中民商清(算)字第 00001-2 号】,武汉中院决定成立武汉广场管理 有限公司清算组,清算组成员: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田羽霞、俞明、 向献红、朱秀莲,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金琳律师担任组长。 2、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2 日收到由省高院转达的《变更诉讼请求 申请书》,原告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提请省高院变 更诉讼请求。将原起诉状中诉讼请求做如下变更、调整:(1)请求判 令被告立即停止其利用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武汉广 场经营场所业主和出租人的优势地位,擅自解除其与武汉广场管理有 限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从而严重损害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利益的 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其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 租赁合同;(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因被告违约 侵占租赁场所所受到的存货损失计 40,271,142.07 元。(4)如租赁合 同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即上述第 1、2 项诉讼请求已无法实现), 则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其违约侵占租赁场所 13 个月,致使武汉 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受到的损失计 266,221,103.28 元(该损失金额为原 告根据所掌握的财务数据而估算的、暂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计算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损失金额),并按照上述计算标准,判令被告承担在 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期限届满日之前,被告后续实际侵占租赁场所期间, 而给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2)判令被告归还武汉 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装修租赁场所及后续办公过程中于租赁场所添置、 附加的可拆卸资产、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柜、空调、电脑、电梯 等),对于无法归还、拆卸或已损坏的装修、资产、设施,判令被告 按照重置价格进行折价赔偿。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 费用。 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收到省高院转达的《国际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2014】鄂民四初字第 00001 号案件中诉讼请求的确认说明》。 原告国际管理公司在起诉后多次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现根据案情发 展和一些客观事实的改变,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就本案的诉讼请求确 认说明提交省高院。其请求最终整理、调整并确认如下:(1)请求判 令被告赔偿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合资公司”)因其侵占租 赁场所而受到的损失计 675,325,431.61 元(该损失为国际管理公司根 据所掌握的合资公司财务数据估算而得,计算期限为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28 日);(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重置价格赔偿其 所侵占的、属于合资公司的资产、设施、装修等(包括但不限于文件 柜、空调、电脑、电梯等),损失金额暂估为 15,000 万元(最终以实 际评估金额为准);(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占、擅用合资公司 商号、商标、客户资料、会员信息、营销统计数据等无形资产及具有 价值之商业秘密、资料,而给合资公司造成的损失,损失金额暂估为 15,000 万元(最终以实际评估金额为准);(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 案全部诉讼费用。 七、董事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六次董事会,公司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 本年应出席董事会 亲自出席(次) 委托出席(次) 刘江超 6 6 0 陈旭东 4 4 0 王 沅 4 4 0 孙建清 6 6 0 邹明贵 6 6 0 汪 强 6 2 4 喻景忠 6 3 3 谭力文 6 4 2 田 玲 4 3 1 余春江 6 6 0 刘晓蓓 6 6 0 黄家琦 1 1 0 肖永平 1 1 0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2 月 16 日收到公司董事黄家琦先生、独立 董事肖永平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黄家琦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辞去公 司董事职务,肖永平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八、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六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召开、召集,议 案及决议等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此外,公司董事会还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年报工作要求,公司独立董 事和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上市公司年报工作中的独立作用,在年 报审计期间与众环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二次沟通,第一次在众环会计 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其就审计范围、时间安排、特别风险、审计 原则、审计重点、主要审计事项和风险领域等进行充分沟通。第二次 为会计师事务所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再次与年审会计师进行了沟通与交流,审阅了公司 2014 年度财 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审议意见。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014 年度 审计报告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公司本年度 的审计工作进行总结,并就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下年度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 2、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接待基金、机构调研 8 次。全年办理公司股东 D 字头账户补登记手续 4 件。 二 0 一六年,是武商集团“十三五”规划的起步之年,公司全体 员工将秉承工匠精神,坚忍不拔,精益求精,拿出不到长城非好汉的 勇气和决心,力争在充分竞争的零售行业中,让武商成为湖北市场中 对上游有影响力、对下游有感召力的优秀企业,不畏困难、不惧挑战, 为实现“武商倍增”而奋力拼搏。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