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武商A:2016年度独立董事意见2017-04-22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
独立董事意见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董事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
真细致审核,现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指引》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该报告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
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
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目标,不存在重
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
我们对公司 2016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编制了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第一大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报告期内,第一大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没有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子公司及其附属企
业与公司无资金往来。
(二)公司能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没有对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个人提供担保。
三、关于董事会提出的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总股本 591,834,37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现金股利 4.2 元(含税),共计派现金 248,570,435.40 元,剩
余可分配利润 2,144,008,000.87 元结转至下年度。同时,以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3 股,共计转增 177,550,311 股,
相应减少公司资本公积金 177,550,311.00 元。公司二 0 一六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董事会提出的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无异议。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及《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七届十八次董事会
审议的《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
案》进行了事前认可,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
资格,在历年的审计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
准则,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允、
客观地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公司独立董事决议通过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7 年度会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年
度审计费为 150 万元。
五、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武商集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
的议案》,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事项发表如下
意见:认为本次解锁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
锁的情形;公司业绩符合《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解锁条件,本次可解锁的 214 名激励对
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格,同意第一个解锁期全部解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锁安排(包括解锁
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
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自助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解
锁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激励对象在《激励
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内解锁。
六、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
我们认真审阅了《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薪酬管
理办法》,认为该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符合公司长远、健康发展
要求,同意将该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
真审阅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关于与武汉新兴医药科技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已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
们审阅了相关材料。
2、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
审议。
3、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符合《公司法》、《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
了回避,程序合规,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开、公正,没有损害
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八、关于董事会召开程序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要求,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在上市公司年报工作中的独立作用,在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
场审计前,我们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
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
计重点等工作进行了有效沟通,对年审注册会计师提出的议案无
意见。我们还听取了分管的副总经理对公司 2016 年度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的汇报,对公司取得的经营业绩认可。
2017 年 4 月 19 日,我们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了初审情况,
对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
料信息进行了审查,未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
据不足的情形。
独立董事:喻景忠、谭力文、田玲、余春江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