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和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律师就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9月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在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时及此前,对 本次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核查和验证了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有关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依法对本次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大会 1 Tel:027-85512799 Fax:027-85512789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核验后,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17年4月22日 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予以公告。通知及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日期、地点、出席会议对象、表决方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事项等。上述通知及公告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等均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12日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 容、方式、召集人及主持人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委托代理人共40人,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369,109,324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2.37%;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下同)共27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18,984,3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 2 Tel:027-85512799 Fax:027-85512789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委托代理人 共3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62,986,8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1.3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 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122,51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审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的11项提案为2017年4月22日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原事项,会议通知发出后至提案审议过程中未出现对提案 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提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 Tel:027-85512799 Fax:027-85512789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11项提案进 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及《实施细则》 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武商集团二○一六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 369,109,3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8,984,337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0%。 2、审议通过了《武商集团二○一六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 369,109,3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8,984,337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0%。 3、审议通过了《武商集团二○一六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同 意369,109,3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 4 Tel:027-85512799 Fax:027-85512789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8,984,337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0%。 4、审议通过了《武商集团二○一六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 369,109,3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8,984,337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0%。 5、审议通过了《武商集团二○一六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 369,109,3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8,984,337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5 Tel:027-85512799 Fax:027-85512789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的议案》;同意368,854,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3%,反对93,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弃权161,9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8,729,061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6%,反对93,306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9%;弃权161,97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85%。 7、审议通过了《关于银行授信、贷款和保函的议案》;同意 367,864,8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6%,反对 1,244,4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4%;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7,739,865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3.44%,反对1,244,472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6.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274,758,7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4.44%,反对5,0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弃权94,345,547股,占出 6 Tel:027-85512799 Fax:027-85512789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5.5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8,979,337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7%,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9、审议通过了《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薪酬管理办 法》;同意368,291,3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8,978,337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7%,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369,109,3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8,984,337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0%。 7 Tel:027-85512799 Fax:027-85512789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武汉新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 议案》;同意156,995,4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8,982,737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 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8 Tel:027-85512799 Fax:027-85512789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本页为《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张树勤 经办律师: 刘 翔 经办律师: 倪纯珊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9 Tel:027-85512799 Fax:027-85512789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