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武商A:关于控股子公司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结果的公告2017-06-01
证券代码:000501 证券简称:鄂武商 A 公告编号:2017-013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
司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
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分别于
2017 年 5 月 22 日、23 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汉
中民商清(算)字第 00001-4 号】(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4
号”)及《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清(算)字第 00001-5
号】(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5 号”)。2017 年 5 月 19 日,武
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武汉中院提交了《武汉广场管理有
限公司强制清算案清算报告》(以下简称“《清算报告》”),武汉
中院对于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由武汉中院依法组成合议
庭以书面方式进行了审查,从审查情况看,清算组制作的《清算
报告》,内容真实可靠,清算程序公正、合法。武汉中院下达《民
事裁定书》4 号对《清算报告》予以确认。武汉中院认为,武汉
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依法完成财产清理、处置以及分配工作,
其制作的《清算报告》已经武汉中院确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经《民事裁定书》5 号裁定,终结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清
算程序。
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7 日办理完成工商注
销登记,收到武汉工商局准予注销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核准通
知书》(鄂武)外资销准字【2017】第 190 号。
一、本案基本情况与案件受理情况
2014 年 1 月 15 日,公司以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武汉广场“)营业期限届满,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
由,向武汉中院申请对武汉广场强制清算。武汉中院于 2014 年
12 月 11 日依法召开听证会,武汉广场及其股东武商集团、国际
管理有限公司均到庭参加了听证。
武汉中院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以(2014)鄂武汉中民商清(预)
字第 00001-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强
制清算案。
2015 年 4 月 28 日,武汉中院下达《决定书》【(2015)鄂武
汉中民商清(算)字第 00001-2 号】。武汉中院决定成立武汉广
场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清算组成员: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田
羽霞、俞明、向献红、朱秀莲,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金琳律师担
任组长。
2017 年 5 月 19 日,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武汉中
院提交了《清算报告》,武汉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以书面方式进
行了审查,于 2017 年 5 月 22 日下达《民事裁定书》【(2015)鄂
武汉中民商清(算)字第 00001-4 号】予以确认。并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下达《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清(算)
字第 00001-5 号】,终结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二、相关背景
1、武汉广场由公司与香港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际管理公司”)合资组建,成立于 1993 年 12 月 29 日,合资期
限为 20 年,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到期。注册资本 2100 万美元,
其中:公司出资 1071 万美元,占总股本的 51%,国际管理出资
1029 万美元,占总股本的 49%。武汉广场主营为商业零售,性质
为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第六届十七次董事会及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到期清算不再存续经营
的决议(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28 日及 11 月 13 日刊登的
2013-018、2013-025 号公告)。
3、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6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关于合资合同争议案的《仲裁通知》(详见 2013 年 11 月 8
日刊登的 2013-024 号公告)。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6 日收到武
汉中院下达的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向武汉中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武汉中院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作出解除民事裁定的保全措施(详见 2013 年 12 月 18
日及 2013 年 12 月 21 日刊登的 2013-038、2013-039 号公告)。
4、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3 日向武汉广场发出了《解除<租
赁合同>通知书》,公司与武汉广场于 1995 年元月 14 日所签署的
关于武汉广场《租赁合同》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武汉广场经
营期限届满时解除,并要求武汉广场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租
赁合同》解除时,向公司返还租赁财产,并办理《租赁合同》解
除的相关事宜(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刊登的 2013-036
号公告)。
5、公司已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收
回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地自营(详见 2014 年元月 7 日
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4-001 号公告)。
6、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7 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详见
2014 年元月 9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4-002 号公告),该案将
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开庭。
7、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16 日向武汉中院提交《公司强制清
算申请书》,申请对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武汉
中院于 2014 年 3 月 3 日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详见 2014 年
3 月 4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4-005 号公告)。
8、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9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于 2014 年 9 月 5 日下达的《撤案决定》【[2014]中国贸仲京裁
字第 0741 号】详见 2014 年 9 月 10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4-026
号公告)。
9、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下午收到武汉中院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清(预)
字第 00001-1 号】(详见 2015 年 1 月 24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5-009 号公告)。
10、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2 日下午收到省高院转达的《变更
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
提请省高院变更诉讼请求(详见 2015 年 2 月 5 日刊登的公告编
号为 2015-010 号公告)。
11、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下午收到武汉中院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下达的《决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清(算)字
第 00001-2 号】。武汉中院决定成立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清算
组(详见 2015 年 4 月 28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5-032 号公告)。
12、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收到省高院转达的《国际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2014】鄂民四初字第 00001 号案件中诉讼请求的
确认说明》,国际管理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将诉讼请求确认
说明提交省高院(详见 2016 年 1 月 21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6-001 号公告)。
三、清算结果
根据清算方案,支付完相关费用及清偿、提存应付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 49,873.16 万元(含清算组按股东出资比例预留的
1,000 万元保证金,用以作为未决诉讼或未受领的应付债权的清
偿担保)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公司最终可分配清算所得为人民
币 25,435.31 万元(含清算组按公司出资比例预留的 510 万元保
证金)。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清算结果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
大影响。
国际管理公司诉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
责任纠纷案由省高院受理,目前正在审理中,尚无最终处理结果,
对公司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汉
中民商清(算)字第 00001-4 号。
2、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汉
中民商清(算)字第 00001-5 号。
3、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 鄂武)外资销准字【2017】
第 190 号。
特此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