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和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律师就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9月修订)》(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在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时及此前,对 本次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核查和验证了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有关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依法对本次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大会 1 Tel:027-85512799 Fax:027-85512789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核验后,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17年6月13日 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一 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予以公告。其后,因上述通知中本次股 东大会拟审议事项序号的表述出现错误,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在前述 报纸和网站上公告了《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一七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公告》,予以更正。前述通知及公 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地点、出席会议对象、表决方 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等。上述通知及公告的时间、方式 及内容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6月28日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 容、方式、召集人及主持人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委托代理人共31人,代 2 Tel:027-85512799 Fax:027-85512789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95,973,8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7%;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下同)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3,161,0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委托代理人 共2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90,438,8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0.7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 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5,535,0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审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的提案均为会议通知中所列明原事项,会议 通知发出后至提案审议过程中未出现对提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况。本 次股东大会无新增提案。 3 Tel:027-85512799 Fax:027-85512789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3项提案进 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及《实施细则》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选举陈军、秦琴、陈业高、 熊海云、汪强、王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议案 同意表决票数 同意表决比 议案是 名 称 股东类型 序号 (股) 例(%) 否通过 A 股股东 425,143,728 107.37% 1.01 陈 军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 8,490,424 97.64% A 股股东 425,143,728 107.37% 1.02 秦 琴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 8,490,424 97.64% A 股股东 425,143,728 107.37% 1.03 陈业高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 8,490,424 97.64% A 股股东 346,523,104 87.51% 1.04 熊海云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 8,711,344 100.18% A 股股东 376,419,699 95.06% 1.05 汪 强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 8,472,066 97.42% 4 Tel:027-85512799 Fax:027-85512789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A 股股东 376,419,699 95.06% 1.06 王 伟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 8,472,066 97.42% 2.00《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选举喻景忠、田玲、吴可、 岳琴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同意表决票数 同意表决 议案是否 名 称 股东类型 序号 (股) 比例(%) 通过 A 股股东 361,354,760 91.26% 2.01 喻景忠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 8,516,609 97.94% A 股股东 361,354,759 91.26% 2.02 田 玲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 8,516,609 97.94% A 股股东 361,354,755 91.26% 2.03 吴 可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 8,516,608 97.94% A 股股东 499,040,310 126.03% 2.04 岳琴舫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 8,443,466 97.10% 3.00《关于选举公司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选举殷柏高、汪梅芳、艾璇 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同意表决票数 同意表决 议案是 名 称 股东类型 序号 (股) 比例(%) 否通过 3.01 殷柏高 A 股股东 405,499,122 102.41% 通过 5 Tel:027-85512799 Fax:027-85512789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其中:中小投资者 8,556,204 98.39% A 股股东 405,499,122 102.41% 3.02 汪梅芳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 8,556,204 98.39% A 股股东 376,147,479 94.99% 3.03 艾 璇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 8,199,846 94.29%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 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6 Tel:027-85512799 Fax:027-85512789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本页为《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张树勤 经办律师: 张树勤 经办律师: 刘 翔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7 Tel:027-85512799 Fax:027-85512789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