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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鄂武商A:“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2019年4月)2019-04-20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经 2019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第八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促进科
学发展,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
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 号)、《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
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5]44 号)、《中国共产党
党内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
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
    第三条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党和国家的组织原则,也是国有企业的
组织原则。“三重一大”事项是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国有企业决定
“三重一大”事项,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凡涉及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按
照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公司
相关制度规定,遵守决策程序,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
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
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企业实际,强化
决策事前的调研、论证。坚持决策程序,加强对决策后执行环节的监督
和检查,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第四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决策人员,对参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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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的个人意见负责;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在自己分管事务的决策
中分别承担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制度的主体责任;公司
党委对本企业内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负有领导和
监督责任。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
应当由党委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
工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
重要决定、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公司关于党的建设、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企业文化建
设的重要决定和部署。
    (三)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包
括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四)公司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计划、决算等重大运营
管理事项。
    (五)公司主营业务方案的审定与调整以及产业结构、资本结构的
批准与调整。
    (六)公司及全资、控股及行使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改制、兼并、重
组、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对外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
让、出让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关联交易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七)公司领导人员队伍、人才队伍及后备人员队伍建设方针、政
策和规划的批准与调整。
    (八)公司及全资、控股及行使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的国有产权变更、
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九)公司管理机制、管控模式等重大改革方案的批准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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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
事项。
    (十一)公司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十二)公司总部内部机构设置、部室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
度的制订、修改。
    (十三)公司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四)其它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由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管理的
领导人员以及公司总部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总部主管级以上管理人员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管
理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级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三)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后备干部人选。
    (四)涉及上述第(一)款人员的重要奖惩。
    (五)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联系企业和党建工作联系点
的确定、调整。
    (六)其它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
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主要包括:
    (一)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的制订与实施。
    (二)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经营开发项目、投资计划外追加投资项
目、预算外融资,债券类融资以及其他中长期融资方案。
    (三)公司大额资产处置及资产损失核销净值超过 200 万元、重要
设备和技术引进项金额超过 200 万元、大宗物资(不含商品)采购及购
买服务管理金额超过 200 万元。
    (四)公司重大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金额超过 2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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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或所属公司所有对外担保项目。
    (六)其它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超过公司有关制度中规定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度和使用。
    (二)公司所有对外捐赠、赞助事项。
    (三)其它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方式
    第九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
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委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经
理办公会、职代会等。
    第十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参加,研究“三重
一大”决策事项中有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重
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
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党、政重大工作部署等进行研究决策。
    第十一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全体董事参加,监事等相关人员
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按照
党委会、经理办公会研究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对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
行使决策权。
    第十二条 经理办公会由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经理层成员及相关
部室负责人参加,必要时相关所属企业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依据公司章
程和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和
决策部署,对公司日常经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程序行使决策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
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公司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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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
策。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
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调研、酝酿,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
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公司党委、董事会及经理层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
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五条 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
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
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必
须听取党委的意见,党委不同意的,不提交会议研究。集团决策“三重
一大”事项应严格遵循《武商集团党委会议事规则》、《武商集团董事会
议事规则》和《武商集团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的议事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
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于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
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对于行政后勤事务,
在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于重要的经营管
理活动,在决策事项提交会议决策前,还应征询法律顾问意见,进行合
法性论证。
       第十九条 参与决策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涉及
与会决策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
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
及时集体决策的,公司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
通并说明情况。公司主要领导对决策情况负责,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
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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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三重一大”事项
集体决策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会议讨论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
表决,参与决策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原
则上暂缓做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参与决策人员和其他与会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
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二十三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
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室。重要人事
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按党务、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予以公
开。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公司相关承办部室应按有
关规定要求,需上报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及时上报,需经审批的决策事项
必须报送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领导按职责分工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组织实
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领导牵头负责。
    第二十七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公司领导、承办部室或企业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工作质量,保证决策的顺利实施,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
或者拒绝执行。
    第二十八条 属于公司全资、控股及行使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重
大项目安排事项在公司完成集体决策后,公司委派董监事应按照公司集
体决策意见在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九条 决策实施后,公司相关分管领导和承办部室应及时向
决策机构报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执行进展情况。执行中如遇特殊情
况需对决策内容作出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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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
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
受控和有效执行。公司党委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
年度党委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特别是要对“三重一大”
决策程序、决策内容、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
监督。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本企业领导人员执
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
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按照分级管理原
则,公司对各所属企业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负有领导与监督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纪检监察室和审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定,加强对“三重一大”
决策事项内容、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民主集中制等违反
党和国家组织原则的行为进行重点审查,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切实履行好
“一岗双责”。有关部室应及时向公司报告监督检查评估情况,将其作
为对有关人员和部室年度考核的依据,并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
察机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
务、政务公开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方式予以公示,
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公司领导班子及成员应自觉遵守中央关于进一步推
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公司
相关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
规定》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中国共产党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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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处分条例》给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参与集体决策的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
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
求,给国家、公司及本公司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
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遵守“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程序等规定的。
    (二)非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
大”事项的。
    (三)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确需个人或少数人临时作出决
定,但事后没有及时报告的。
    (四)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予主动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提供不实或者虚假信息误导决策者,造成决策失误的。
    (六)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的。
    (七)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八)授意他人曲解执行集体决策的。
    (九)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
后果的。
    (十)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问题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十一)违反保密规定泄露集体决策事项或内容的。
    (十二)篡改集体决策会议记录的。
    (十三)其它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修订本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
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应报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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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中涉及到公司党委会、董事会、股东大会、总
经理办公会的,还应同时执行相应的议事规则和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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