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武商A: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7-30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 & PARTNERS
中国湖北省武汉市唐家墩路 32 号国创大厦 20 楼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得伟君尚律意(2019)第【125】号
致: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
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
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9 年 7 月 10 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登载了《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二○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
法律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下午 14:30 时在武汉国际广场八楼会议
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军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
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28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7 月 2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
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9 人,代表股份 396,671,8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583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370,188,0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393%。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 7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6,483,8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40%。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76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4,953,2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6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38,469,4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25%。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 7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6,483,8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40%。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
对召开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
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逐
项予以投票表决。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表:
中小投资
者同意票
同意票数
数于中小 是否通
提案 提案名称 表决票数 于投票总 中小投资
投资者投 过
股数比例 者表决票
票总股数
数
比例
同意 同意
《武汉商联(集团)股 188,948,141 64,924,375
1 份有限公司变更同业竞 股;反对 99.9847% 股;反对 99.9555% 是
争承诺的议案》 28,900 股; 28,900 股;
弃权 0 股 弃权 0 股
同意
同意
64,924,375
396,642,993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股;反对
2 股;反对 99.9927% 99.9555% 是
案》 3,600 股;
3,600 股;弃
弃权
权 25,300 股
25,300 股
第 1 项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国
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武汉汉通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回避表决。第 2 项议案为特别
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 1-2 项议案均
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计票结果公开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二○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蔡学恩
经办律师:
鲁黎
经办律师:
王毅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