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武商A:关于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0-04-16
证券代码:000501 证券简称:鄂武商 A 公告编号:2020-011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商集团”或“公
司”)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
院”)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
法民终 594 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515,237 元,由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国际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本案基本情况与判决情况
上诉人(一审原告):国际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铜锣湾告士打道 311 号皇室堡 28
楼 2801&2802A 室
代表人:周建人,该公司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 690 号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 688 号
代表人:金琳,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上诉人国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商集团及一审第三人武汉
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广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
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 2014)
鄂民四初字第 00001 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向最高
院提起上诉。最高院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
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际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2、改判武商集团赔
偿武广公司因其侵占租赁场所受到的损失 294,687,461.06 元,
按照重置价格赔偿其侵占武广公司的资产、设施、装修等损失计
1.5 亿元,赔偿武广公司因其侵占、擅自使用武广公司商号、商
标、客户资料、会员信息、营销统计数据等无形资产及商业秘密
而受到的损失计 5,000 万元,上述赔偿金额合计 494,687,461.06
元。
最高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17 年 5 月 27 日,武广公司完成注销登记。
最高院认为:本案系涉港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一
审法院适用我国内地法律审理本案正确。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武商集团是否存在侵害武广公司
利益的行为;若侵害其利益,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是在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包括大
股东等在内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而
公司又不追究其责任时,赋予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以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经解散清算并注销后,并非没有权利义
务的继受人,在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对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仍具有诉的利益。故,武广公司虽已注销,但
国际公司提起的本案股东代表诉讼应继续审理。
本案股东代表诉讼是在武广公司经审批的营业期限短于武
广公司与武商集团签订的《租赁合同》,而武广公司的两方股东
武商集团和国际公司又未能就延长合资公司的经营期限达成一
致意见的情况下,由国际公司主张武商集团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的行为侵害了武广公司的利益。故武商集团是否有权解除《租赁
合同》即为本案之关键所在。公司虽系民商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
体,但其设立本身亦系当事人即股东意思自治的体现,公司之存
续亦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三条即规定,合资公司延
长经营期限,需要各方一致同意;《武广公司章程》亦有类似约
定。据此,武广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时,在合资双方未能就延长期
限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其应当进入解散清算程序,而不受武广公
司与包括武商集团在内的其他主体所签订合同的履行期限的限
制。公司解散并不意味着公司法人资格立即消灭,公司于清算期
间仍然维持法人地位,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受到限
制,其职能只限定在清算目的范围内。《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
条就此明确规定,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
动。故在武广公司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进入解散清算程序的情况
下,其不得再从事商业经营。因武广公司不具有承租案涉房产从
事商业经营之行为能力,《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武商集团
自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解除《租赁合同》。在
武商集团具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国际公司主张武商集团解除
《租赁合同》给武广公司造成营业损失,并要求其按照武广公司
的月度平均收入等因素折算的数额进行赔偿,没有事实依据,原
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最高院予以维持。至于国际公司主张的
合营期限届满后武商集团侵占武广公司有形和无形资产所造成
的损失问题,其实质涉及合资公司清算过程中对公司财产的清
理、处置。事实上,根据《框架性意向协议书》,武商集团与国
际公司已同意由清算组根据公司财务报表及债务人状况制定清
算方案。2017 年 5 月 22 日武汉中院裁定确认清算组提交的《清
算报告》,亦载明了武广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对货币资金、存货
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利息收入等进行了处置,对此国际公司
和武商集团并无异议。据此,原判决未支持国际公司有形和无形
资产损失的主张并无不当。同时,原判决有关该部分损失“在清
算程序中予以解决更为经济和妥当”的认定,亦未否定国际公司
另行救济的权利。
综上所述,国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
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高院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
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515,237 元,由国际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相关背景
1、武广公司由公司与国际管理公司合资组建,成立于 1993
年 12 月 29 日,合资期限为 20 年,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到期。
注册资本 2100 万美元,其中:公司出资 1071 万美元,占总股本
的 51%,国际管理公司出资 1029 万美元,占总股本的 49%。武广
公司主营为商业零售,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第六届十七次董事会及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武广公司到期清算不再存续经营的决议(详见公
司于 2013 年 10 月 28 日及 11 月 13 日刊登的 2013-018、2013-025
号公告)。
3、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6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关于合资合同争议案的《仲裁通知》(详见 2013 年 11 月 8
日刊登的 2013-024 号公告)。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6 日收到武
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下达的行为保全《民
事裁定书》,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向武汉中院递交了《复
议申请书》,武汉中院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作出解除民事裁
定的保全措施(详见 2013 年 12 月 18 日及 2013 年 12 月 21 日刊
登的 2013-038、2013-039 号公告)。
4、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3 日向武广公司发出了《解除<租
赁合同>通知书》,公司与武广公司于 1995 年元月 14 日所签署的
关于武广公司《租赁合同》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武广公司经
营期限届满时解除,并要求武广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租
赁合同》解除时,向公司返还租赁财产,并办理《租赁合同》解
除的相关事宜(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刊登的 2013-036
号公告)。
5、公司已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收
回武广公司经营场地自营(详见 2014 年元月 7 日刊登的公告编
号为 2014-001 号公告)。
6、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7 日收到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
及相关法律文书(详见 2014 年元月 9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4-002 号公告),该案将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开庭。
7、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16 日向武汉中院提交《公司强制清
算申请书》,申请对武广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武汉中院于 2014 年
3 月 3 日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详见 2014 年 3 月 4 日刊登的
公告编号为 2014-005 号公告)。
8、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9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于 2014 年 9 月 5 日下达的《撤案决定》【[2014]中国贸仲京裁
字第 0741 号】详见 2014 年 9 月 10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4-026
号公告)。
9、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下午收到武汉中院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清(预)
字第 00001-1 号】(详见 2015 年 1 月 24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5-009 号公告)。
10、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2 日下午收到省高院转达的《变更
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国际管理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提请
省高院变更诉讼请求(详见 2015 年 2 月 5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5-010 号公告)。
11、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下午收到武汉中院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下达的《决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清(算)字
第 00001-2 号】。武汉中院决定成立武广公司清算组(详见 2015
年 4 月 28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5-032 号公告)。
12、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收到省高院转达的《国际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2014】鄂民四初字第 00001 号案件中诉讼请求的
确认说明》,国际管理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将诉讼请求确认
说明提交省高院(详见 2016 年 1 月 21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6-001 号公告)。
13、公司收到武汉中院分别于 2017 年 5 月 22 日、23 日下
达的《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清(算)字第 00001-4
号】及《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清(算)字第 00001-5
号】。武广公司清算组依法完成财产清理、处置以及分配工作,
经裁定,终结武广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武广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7 日办理完成工商注销登记,收到武汉工商局准予注销的《外
商投资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鄂武)外资销准字【2017】第 190
号(详见 2017 年 6 月 1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7-013 号公告)。
14、公司收到省高院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下达的《民事判
决书》【(2014)鄂民四初字第 00001 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
国际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4,918,427 元,
由国际管理公司负担(详见 2019 年 1 月 8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9-001 号公告)。
15、公司收到省高院送达的《上诉状》,上诉人(一审原告)
国际管理公司不服省高院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作出的(2014)
鄂民四初字第 00001 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院提起上诉(详
见 2019 年 2 月 19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9-002 号公告)。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案件终审判决驳回国际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
决结果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影响。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
法民终 594 号
特此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