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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鄂武商A: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7-28  

						                                                 武商集团二O二O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O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华隽律师事务所
                              HUA JUN & CO.



               地址:武汉市建设大道 847 号瑞通广场 B 座 23 楼           邮编:430015
                 电话:(027)59407398                 传真:(027)59407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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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l: (027)59407398           Fax: (027)59407397        Http: //www.hjlaw.net




                                                1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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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O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吴和平、姚远出席公司二O二O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武商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复印件均
为真实有效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股
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及文件均为真实有效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八届第十五次监事会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武商集团董事会换届》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关于武商集团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2020年7月11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登载了《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

○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大会通知”),大会通知列明了

                                        2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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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等,并附有参会股东登记表、授权委托书

格式文本。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
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同时,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
符合法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律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下午 14:30 在武汉国际广场八楼会议室(武汉解放
大道 690 号)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27 日上午午 9:15
- 9:25 , 9:30 - 11:30 和 13:00 - 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2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大会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代表股份 351,368,138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45.692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9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25,942,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816%。通过网络参
与投票的股东 1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5,425,9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6.3104%。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6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535,7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04%。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776,727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1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3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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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非独立董事陈军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股东   351,173,838      99.9447%   194,300          0.0553%     0             0%

中小股东   19,341,475       99.0054%   194,300          0.9946%     0             0%


    1.02 非独立董事秦琴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股东   351,023,238      99.9018%   344900           0.0982%     0             0%

中小股东   19,190,875       98.2345%   344900           1.7655%     0             0%


    1.03 非独立董事陈昌义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股东   351,173,838      99.9447%   194,300          0.0553%     0             0%

中小股东   19,341,475       99.0054%   194,300          0.9946%     0             0%


    1.04 非独立董事徐潘华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股东   351,174,138      99.9448%    194000          0.0552%     0             0%

中小股东   19,341,775       99.0070%    194000          0.9930%     0             0%


    1.05 非独立董事洪小燕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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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股东   351,174,138      99.9448%    194000          0.0552%     0            0%

中小股东   19,341,775       99.0070%    194000          0.9930%     0            0%



    1.06 独立董事吴可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股东   351,304,138      99.9818%   64,000           0.0182%     0            0%

中小股东   19,471,775       99.6724%   64,000           0.3276%     0            0%


    1.07 独立董事唐建新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股东   351,304,138      99.9818%   64,000           0.0182%     0            0%

中小股东   19,471,775       99.6724%   64,000           0.3276%     0            0%


    1.08 独立董事郑东平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股东   351,304,138      99.9818%   64,000           0.0182%     0            0%

中小股东   19,471,775       99.6724%   64,000           0.3276%     0            0%


    1.09 独立董事岳琴舫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股东   351,304,138      99.9818%   64,000           0.0182%     0            0%

中小股东   19,471,775       99.6724%   64,000           0.3276%     0            0%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5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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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 非职工监事吴海芳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股东   351,023,538      99.9019%   344,600          0.0981%     0            0

中小股东   19,191,175       98.2361%   344,600          1.7639%     0            0


    2.02 非职工监事杨廷界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股东   351,023,538      99.9019%   344,600          0.0981%     0            0

中小股东   19,191,175       98.2361%   344,600          1.7639%     0            0


    2.03 非职工监事艾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股东   351,304,138      99.9818%   64,000           0.0182%     0            0%

中小股东   19,471,775       99.6724%   64,000           0.3276%     0            0%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单独计票,并将计票结果公开披露。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大会通知所公告的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原有议案及提出新的议案的情况。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参会股东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与会监事代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6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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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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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顾 俊




                   经办律师: 姚 远


                                 吴和平




                                 2020 年 7 月 27 日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