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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鄂武商A:武商集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1-03-30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
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
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部分。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按照本办法第
六章执行。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审慎、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
规范运作,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中的承诺相一
致,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
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
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专项审核。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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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实行专户存储制度。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是指,公司应谨慎选择信用良好、管理规
范严格的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
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的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
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
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资金验证手续,并由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
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
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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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九)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
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
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具体
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单,先由财务负责人签署,再经总经理签
署后由财务部门执行。募集资金的具体运用应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
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
助,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
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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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
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
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
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
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
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
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
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
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
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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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
当按照第十五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
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
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
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
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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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
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
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
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
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
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
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五)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
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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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
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
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
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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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
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
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
必要性,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
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
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
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
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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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三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
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及独立董事
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
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应当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
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
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
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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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
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
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每半年
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
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
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
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
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
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
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
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
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
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
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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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发行股份涉及收购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
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
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该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
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
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
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募
集资产后公司的盈利预测。
    第三十八条 公司拟出售上述资产的,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此外,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出售的原
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该事项发表明确表示
同意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报告期内涉及
上述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若公司该项资产的利润实
现数低于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十,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达到盈利预
测的原因,同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及出具盈利预测审核
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该事项作出专项说明;若公司该项资产的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公司法
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相关股东(该项资产
的原所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公开解释、道歉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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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董
事会负责解释。原《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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