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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鄂武商A: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民事裁定事宜的公告2021-06-11  

                        证券代码:000501    证券简称:鄂武商 A    公告编号:2021-019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裁定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商集团”)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
高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 6044 号。再审申请人国
际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公司”)因与武商集团、武汉
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广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
纠纷一案,不服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终 594 号民事判决,向
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驳回国际管
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一、本案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国际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区铜锣湾告士打道 311 号皇室大厦
2801&2802A。
    代表人:周建人,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 690 号。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江汉区解放大道 688 号。
    代表人:金琳,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再审申请人国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商集团及一审第三人
武广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最高院(2019)最高
法民终 594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二、本案裁定情况
    最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国际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合营期限届满
后武商集团侵占武广公司有形和无形资产所造成的损失问题,其
实质涉及合资公司清算过程中对公司财产的清理、处置。本案原
审已经查明,2015 年 1 月 16 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武汉中院”)作出(2014)鄂武汉中民商清(预)字第
00001-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武商集团对武广公司强制清算
的申请。2015 年 4 月 28 日,该院作出(2014)鄂武汉中民商清
(预)字第 00001-2 号决定书,决定成立武广公司清算组。在此
之后的 2015 年 10 月,国际公司提出了评估武广公司有形资产和
无形资产的申请。2016 年 11 月 8 日,武商集团与国际公司达成
《框架性意向协议书》,两股东同意在清算组预估基础上,不再
另行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直接由清算组根据公司财务报表及
债务人状况制定清算方案。2017 年 1 月 11 日,武商集团和国际
公司签字确认武广公司的《清算方案》,1 月 16 日,清算组一致
同意通过《清算方案》。而直到 2017 年 3 月,国际公司才确认评
估财产的范围。2017 年 5 月 22 日,武汉中院裁定确认清算组提
交的《清算方案》执行情况报告,即《武广公司强制清算报告》。
该报告载明了武广公司的财务状况,对货币资金、存货及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利息收入的处置情况并已列明清算资产列表。国
际公司虽然主张武广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并未对本案所涉有形资
产和无形资产进行清理、处理,但国际公司的清算组成员一致同
意通过《清算方案》且国际公司亦在《武广公司强制清算报告》
上签字确认并未提出异议,也无证据证明其在清算过程中提出异
议。故原审法院认定该部分损失在清算程序中予以解决,并不缺
乏证据支持。如果国际公司坚持认为武广公司在清算程序中有遗
漏财产未进行清算,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国际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国际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相关背景
    1、武广公司由武商集团与国际公司合资组建,成立于 1993
年 12 月 29 日,合资期限为 20 年,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到期。
注册资本 2100 万美元,其中:武商集团出资 1071 万美元,占总
股本的 51%,国际公司出资 1029 万美元,占总股本的 49%。武广
公司主营为商业零售,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2、武商集团第六届十七次董事会及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武广公司到期清算不再存续经营的决议(详
见武商集团于 2013 年 10 月 28 日及 11 月 13 日刊登的 2013-018、
2013-025 号公告)。
    3、武商集团于 2013 年 11 月 6 日收到贸仲委关于合资合同
争议案的《仲裁通知》(详见 2013 年 11 月 8 日刊登的 2013-024
号公告)。武商集团于 2013 年 12 月 16 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下达的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武
商集团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向武汉中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
武汉中院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作出解除民事裁定的保全措施(详
见 2013 年 12 月 18 日及 2013 年 12 月 21 日刊登的 2013-038、
2013-039 号公告)。
    4、武商集团于 2013 年 12 月 13 日向武广公司发出了《解除
<租赁合同>通知书》,武商集团与武广公司于 1995 年元月 14 日
所签署的关于武广公司《租赁合同》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武广
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时解除,并要求武广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租赁合同》解除时,向武商集团返还租赁财产,并办理《租
赁合同》解除的相关事宜(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刊登
的 2013-036 号公告)。
    5、武商集团已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收回武广公司经营场地自营(详见 2014 年元月 7 日刊登的公告
编号为 2014-001 号公告)。
    6、武商集团于 2014 年 1 月 7 日收到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起
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详见 2014 年元月 10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
为 2014-002 号公告)。
    7、武商集团于 2014 年 1 月 16 日向武汉中院提交《公司强
制清算申请书》,申请对武广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武汉中院于 2014
年 3 月 3 日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详见 2014 年 3 月 4 日刊登
的公告编号为 2014-005 号公告)。
    8、武商集团于 2014 年 9 月 9 日收到贸仲委于 2014 年 9 月 5
日下达的《撤案决定》【[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741 号】(详
见 2014 年 9 月 10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4-026 号公告)。
    9、武商集团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下午收到武汉中院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清(预)
字第 00001-1 号】(详见 2015 年 1 月 24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5-009 号公告)。
    10、武商集团于 2015 年 2 月 2 日下午收到省高院转达的《变
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国际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提请省
高院变更诉讼请求(详见 2015 年 2 月 5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5-010 号公告)。
    11、武商集团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下午收到武汉中院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下达的《决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清(算)
字第 00001-2 号】。武汉中院决定成立武广公司清算组(详见 2015
年 4 月 28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5-032 号公告)。
    12、武商集团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收到省高院转达的《国际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14】鄂民四初字第 00001 号案件中诉讼请
求的确认说明》,国际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将诉讼请求确认
说明提交省高院(详见 2016 年 1 月 21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6-001 号公告)。
    13、武商集团收到武汉中院分别于 2017 年 5 月 22 日、23
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清(算)字第
00001-4 号】及《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清(算)
字第 00001-5 号】。武广公司清算组依法完成财产清理、处置以
及分配工作,经裁定,终结武广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武广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7 日办理完成工商注销登记,收到武汉工商局准予
注销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 鄂武)外资销准字【2017】
第 190 号(详见 2017 年 6 月 1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7-013 号
公告)。
    14、武商集团收到省高院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下达的《民
事判决书》【(2014)鄂民四初字第 00001 号】,判决如下:驳回
原告国际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4,918,427 元,由国
际公司负担(详见 2019 年 1 月 8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9-001
号公告)。
    15、武商集团收到省高院送达的《上诉状》,上诉人(一审
原告)国际公司不服省高院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作出的(2014)
鄂民四初字第 00001 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院提起上诉(详
见 2019 年 2 月 19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9-002 号公告)。
    16、武商集团收到最高院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下达的《民
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 594 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515,237 元,由国际公司负担。本
判决为终审判决(详见 2020 年 4 月 16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20-011 号公告)。
    17、武商集团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收到最高院《应诉通知
书》【(2020)最高法民申 6044 号】及国际公司《再审申请书》,
国际公司不服最高院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民终 594 号】,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已立
案审查(详见 2020 年 11 月 25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20-054
号公告)。
    18、武商集团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收到贸仲委送达的(2021)
中国贸仲京字第 011185 号《V20210356 号合资合同争议案仲裁
通知》及申请人国际公司的《仲裁申请书》。国际公司以与武商
集团合资合同争议为由,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向贸仲委提起仲裁
请求,贸仲委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受理该案(详见 2021 年 3 月
18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21-004 号公告)。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武商集团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
影响
    本案由最高院审查终结,裁定驳回国际公司的再审申请,本
次裁定结果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影响。


    六、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
申 6044 号


    特此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