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商集团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华隽 律师 事务 所 HUA JUN & CO. 地址:武汉市建设大道 847 号瑞通广场 B 座 23 楼 邮编:430015 电话:(027)59407398 传真:(027)59407397 Add: 23th floors, Sutie B, Ruitong Plaza, 847# jianshe Avenue, Wuhan, P. R. China P.C: 430015 Tel: (027)59407398 Fax: (027)59407397 Http: //www.hjlaw.net 1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武商集团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姚远、宋晓春出席公司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复印件均 为真实有效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股 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及文件均为真实有效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召开第九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 议案》、《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第九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武商集团二〇二一年 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武商集团二〇二一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武商集团二〇二一年 度财务决算报告》、《武商集团二〇二一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拟续聘中审众环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关于银行授信和贷款的议案》、《关于拟变更公司 名称、证券简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召开二 2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武商集团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第九届九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武商集团二〇二一年度 监事会工作报告》等相关议案。 其中《武商集团二〇二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武商集团二〇二一年度监事会工作 报告》、《武商集团二〇二一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武商集团二〇二一年度财务决算报 告》、《武商集团二〇二一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拟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的议案》、《关于银行授信和贷款的议案》、《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 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共十一个议案拟提交本次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将作2021年度述职报告。 2022年3月31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以下 简称“大会通知”),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 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等, 并附有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 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同时,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 符合法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律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武汉国际广场八楼会议室(武汉解放大 道 690 号)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网 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15- 9:25 , 9:30 - 11:30 和 13:00 - 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大会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4 人,代表股份 338,538,708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23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2 人,代 3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武商集团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12,815,4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746%。通过 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 3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5,723,30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6.349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32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968,5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6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武商集团二〇二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为: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股东 338,055,955 99.8574% 419,253 0.1238% 63,500 0.0188% 2、审议《武商集团二〇二一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为: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股东 338,035,955 99.8515% 419,253 0.1238% 83,500 0.0247% 3、审议《武商集团二〇二一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为: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股东 338,055,955 99.8574% 419,253 0.1238% 63,500 0.0188% 4、审议《武商集团二〇二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为: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4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武商集团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股东 338,035,955 99.8515% 419,253 0.1238% 83,500 0.0247% 5、审议《武商集团二〇二一年度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为: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股东 338,181,511 99.8945% 357,197 0.1055% 0 0.0000% 中小股东 6,611,329 94.8741% 357,197 5.1259% 0 0.0000% 6、审议《关于拟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审议结果为: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股东 338,023,255 99.8477% 431,953 0.1276% 83,500 0.0247% 7、审议《关于银行授信和贷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为: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股东 338,099,455 99.8703% 419,253 0.1238% 20,000 0.0059% 8、审议《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为: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股东 338,212,111 99.9035% 326,597 0.0965% 0 0.0000% 中小股东 6,641,929 95.3133% 326,597 4.6867% 0 0.0000%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9、审议《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为:通过 5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武商集团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股东 338,099,455 99.8703% 419,253 0.1238% 20,000 0.0059% 中小股东 6,529,273 93.6966% 419,253 6.0164% 20,000 0.2870% 10、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为: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股东 335,896,015 99.2194% 2,622,693 0.7747% 20,000 0.0059% 中小股东 4,325,833 62.0767% 2,622,693 37.6363% 20,000 0.2870%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11、审议《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为: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股东 335,858,915 99.2084% 2,659,793 0.7857% 20,000 0.0059% 中小股东 4,288,733 61.5443% 2,659,793 38.1687% 20,000 0.2870%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大会通知所公告的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原有议案及提出新的议案的情况。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参会股东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监事代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6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武商集团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武商集团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顾 俊 经办律师: 姚 远 经办律师: 宋晓春 2022 年 4 月 20 日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