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景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2019-03-28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二者合称
“通知”)以及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执行通知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就有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0 元。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3、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公司持股 50%
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等情况。
独立董事:
张在强 刘远鹏 李文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
在认真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汇报后,经充分
讨论,现就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情况发表意见如下: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确认,2018 年度本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净 利 润 77,441,510.24 元 (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数 据 ), 未 分 配 利 润
-10,739,214.28 元(母公司会计报表数据)。因此,公司拟本年度不
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在将《二○一八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前,已听取了我们的意见,取得了我们的认可。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及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独立董事:
张在强 刘远鹏 李文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1 号—定期报告
披露相关事宜》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绿景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总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
求。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控制较
为充分、有效,能够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科学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我们认为:
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2018 年度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公司的内部控制制
度、体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要求,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独立董事:
张在强 刘远鹏 李文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
在认真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汇报后,经充分讨论,现
就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
构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认
可。
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规模较大,具有证
券业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
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2018 年度,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
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的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
项工作。因此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
张在强 刘远鹏 李文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
本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汇报后,
经充分讨论,现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薪酬水平符合行业水平,有利于调动高管人
员的工作积极性,符合公司及中小股东的长远利益。
独立董事:
张在强 刘远鹏 李文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
本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汇报后,
经充分讨论,现就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依据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发布的最新通知对公司会计政
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张在强 刘远鹏 李文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