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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景控股: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资产出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1-04-10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资产出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资产出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向关联方出售南宁市明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30%股权的议
案
       1、公司拟将广州市明安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明
安”)持有的南宁市明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明安”)
30%股权出售给关联法人广州市天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州天誉”)。本次资产出售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优
化公司资产结构、改善财务状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长远利益。
       2、本次资产出售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天誉,构成关联
交易。关于本次资产出售所涉及的关联交易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前已征得我们的事前认可。该等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
经营发展的需要,遵循了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绿景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等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
项。
       3、公司与交易对方广州天誉拟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公
司与交易对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4、本次资产出售的交易价格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价
公允,程序规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董事会的召集、表决程序规范,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
行了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资产出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目前已履行的各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次资产出售遵循
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结构,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
我们同意本次资产出售的相关事项及总体安排,并同意将本次资产出
售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资产出售
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薛自强             刘远鹏          胡 轶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