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景控股: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4-22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
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拟将广州市明安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明
安”)持有的(2020)粤 0106 执 21741 号执行案项下尚未实现债权中
的股权转让款转让给关联法人广州市天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广州天誉”)。本次债权转让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优
化公司资产结构、改善财务状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长远利益。
2、本次债权转让的交易对方广州天誉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
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审议与本次债权转让相关的议案时应依
法回避表决。
3、公司与交易对方广州天誉拟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公
司与交易对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4、本次债权转让涉及的拟转让债权的交易价格为债权原值,定
价合理,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绿
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价公允、程序规范,不存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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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绿景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债权转让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
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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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薛自强 刘远鹏 胡 轶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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