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绿景: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关于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26
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关于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接受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赖志萍律师、梁碧芸律师(以下称本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以及《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及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需审议的内容以及股东网络投票等事项。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下午 14:30 在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 136 号天
誉花园二期 501 房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因公务不能主持,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董事王斌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律师认为,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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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及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共 3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18667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52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3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348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0%。
经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出席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20016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257%。以上股东均
为截至 2021 年 5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公司部分董事、全部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全部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验证,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股东、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现场会议列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二○二○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二
○二○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二○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关于<二○二○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二○二○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议案》、《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没有临时提案。本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符合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
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
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并经公司确认。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将现场投票结果
及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后当场予以公布。上述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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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二○二○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的股份数为 418667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89%;反对的股份数为
134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11%;弃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二○二○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的股份数为 418667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89%;反对的股份数为
134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11%;弃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关于<二○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的
股份数为 418667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89%;反对的股份数为
134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11%;弃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关于<二○二○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的
股份数为 418667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89%;反对的股份数为
134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11%;弃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关于<二○二○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的
股份数为 418667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89%;反对的股份数为
134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11%;弃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的股份数为 418667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789%;反对的股份数为 134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11%;弃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会议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获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本律师认
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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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
网络投票股东和召集人资格、审议内容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
主任: 李战良
经办律师:赖志萍、梁碧芸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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