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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绿景: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关于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9-25  

                                 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关于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接受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赖志萍律师、梁碧芸律师(以下称本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
件以及《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及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
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9 月 9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需审议的内容以及股东网络投票等事项。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下午 14:30 在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 136 号天誉花园
二期 501 房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因公务不能主持,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董事王斌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9 月 2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
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及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共 2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18666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52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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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11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9651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43%。
经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出席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 名,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48318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571%;以上股东均
为截至 2021 年 9 月 1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普通股股东。公司部分董事、全部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全部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为公司董事会。经验证,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股东、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现场会议列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额度的议案》和《关于控股子公司
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没有临时提案。本律师认为,该等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
行并予以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并经公司确认。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表决结果为准,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将现场投票结果及网络投票
结果合并统计后当场予以公布。上述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额度的议案》。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的股份数
为 447102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89%;反对的股份数为 1215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1%;弃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的股份
数为 447102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89%;反对的股份数为 1215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1%;弃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会议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获得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本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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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网
络投票股东和召集人资格、审议内容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


                                            主任:李战良


                                            经办律师:赖志萍、梁碧芸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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