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 在认真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汇报后,经充分讨论,现 就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拟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 是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的审计机构,有较高的执业水平,具备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 求。独立董事同意变更中兴华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薛自强 刘远鹏 胡 轶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