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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虹控股:2010年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7-12  

						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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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琼嘉律法意字[2010]第022 号

    致: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 年临时股东大会

    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一日(星期日)上午十时在海口市文华大酒店召开。海南嘉

    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指派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包括代理人)为 3 人,代表股份

    185,925,699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4.82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

    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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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2010 年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6 月23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公司召开2010 年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会议通知包

    括会议日期、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经审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告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

    布,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2010 年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符合资格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履行了全部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全部议案:

    1、关于修改《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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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2.1 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贾岩燕先生;

    2.2 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康健先生;

    2.3 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李旭先生;

    2.4 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上官永强先生;

    2.5 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王中华先生;

    2.6 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光新先生;

    2.7 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建国先生。

    3、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

    3.1 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王春霞女士;

    3.2 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邓南先生。

    4、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津贴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上述各项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结论

    本所认为,公司2010 年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0 年7 月11 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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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2010 年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姜丹

    经办律师:高翔

    张琳

    2010 年7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