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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虹控股:2010年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11-19  

						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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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琼嘉律法意字[2010]第031号 致: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临时股东大会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星期五)上午十时在海口市文华大酒店召开。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指派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包括代理人)为6人,代表股份179,561,78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3.97%。其中赞成的178,758,4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55%,反对的803,3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45%,弃权0股。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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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2010年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1月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公司召开2010年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日期、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告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布,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2010年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符合资格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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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履行了全部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转让公司持有的联众电脑股权及公司子公司持有OAL股权的议案 上述各项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结论 本所认为,公司2010年11月19号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0年11月19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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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2010年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201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