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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虹控股: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11年8月)2011-08-23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
券投资行为,有效防范证券投资风险,确保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证券投资,参照本制度执
行。
      第三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指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进行的包括新
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等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
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进行证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扩大证券投资范围。
      第四条 证券投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资金规模应受严格控制,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账户管理及资金管理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
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第七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公司名义或者公司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帐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章 证券投资决策、执行和控制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机构,在各自的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证券投资做出决策。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
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
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第十条 公司投资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
责执行具体投资操作事宜;公司经营班子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投资部门
证券投资方案的审批。公司投资部门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草拟证券投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选择券商及开户营业部,并办理开户有关手续;
    (三)拟定具体投资计划。
    公司投资部门负责拟定具体投资计划报经营班子审批,并于每季度结束后
10日内,编制公司证券投资报告,向公司经营班子、公司董事会报告证券投资
盈亏情况。
    (四)进行相关信息收集,做好证券投资的研究分析和资料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证券投资事宜进行定期审计,并报告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划拨证券投资资金,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业务进行检查
或抽查,确保相关操作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投资。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经
营班子、董事会汇报,并要求相关操作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公司应于年期末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根据谨慎性
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证券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减值准
备。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
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停止公司证券投资事宜。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需在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对公司的影
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或管理办法;
    (五)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人;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
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独立董事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
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
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
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证券投资,参照本办
法执行。公司参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按
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