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控股:关于进行证券投资的独立董事意见2011-08-23
关于进行证券投资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作为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并就会议审议的《关于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证券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对证券投资的原则、范围、权限、内部
审核流程、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风险控制、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方面均作了详
细规定,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我们认为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投资包括新股申购、
公开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股票二级市场交易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符合公司证券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以
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额不超过30,000万元的证券投资,可提高公司资金利用率,对
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额
不超过30,000万元的证券投资。
(此页无正文,为《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进行证券投资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刘建国
王光新
王中华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