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2011-12-13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海虹企业(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发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前,已取得我们事前认可。
鉴于负责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海南分所已整体
加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司七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改
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支付其
报酬70万元人民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
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
工作的要求。
我们一致同意改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1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王中华 王光新 刘建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此页无正文,为《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