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控股: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12-29
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琼嘉律法意字[2011]第 020 号
致: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星期四)上午十时在海口市文华大酒店召
开。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指派律师出席会议,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
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受托代表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217,198,683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24.16%。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
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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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
一、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11 年 12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公司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会议
通知包括会议日期、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经审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告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布,
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符合资格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履行了全部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受托代表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217,198,683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24.16%。对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赞成 217,198,683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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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
四、结论
本所认为,公司 2011 年 12 月 29 日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本项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1 年 12 月 29 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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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姜丹
经办律师:高翔、
张琳
2011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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