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控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2年4月)2012-04-26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12年4月25日董事会七届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与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内幕
信息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
意,并报投资与证券事务部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十二)公司股东名册;
(二十三)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证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权机构
要求提供而尚未公开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
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
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确保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
信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
息的日常管理、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
件1),如实、完整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审核、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投资与
证券事务部,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投资与证券事务部应当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管理制度第八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投资与证
券事务部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第八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并上报公司投资与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事业部、分子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若发现内幕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与证券事务部应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知情人档案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事项的,投资与证券事务部应当在内
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
证券交易所,并应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不得操纵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增强守法合规意识,杜绝利用
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出现敏感期内及 6个月内短线买卖公司
股票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应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
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
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杜绝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
事内幕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
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可追究其相
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
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1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海虹控股 股票代码:000503
序号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 工作 知悉 知悉内 知悉 内幕信 内幕信 内幕 登记时 登 记
知情人名 情人企业代 单位 内幕 幕信息 内幕 息内容 息所处 信息 间 人
称(个人 码(自然人 及职 信息 地点 信息 阶段 公开
填写姓 身份证号) 务 时间 方式 时间
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签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
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
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董事会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
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 2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海虹控股 股票代码:000503
所述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