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控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2012-07-23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持续发展离不开
股东的认可支持,公司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回报。为进一
步细化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工作,完善分红机制,保障股东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及
海南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南证监
[2012]103 号)文件的要求,结合经营发展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
报规划(2012-2014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有关事项
(一)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股东意愿、社
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机制。
(二)分红回报规划履行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资金需
求、发展规划及股东意见,制定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
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开通网络投票方式。
(三) 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和修订
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制订后,如果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
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审核并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原则上每三年制订一次分红回报规划,若公司经营情况
没有发生较大变化,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订或修订的分红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
制订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四) 分红回报规划的监督
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等对公司分红的监督;公司独立董事
1
应对分红预案是否适当、稳健,是否保护投资者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
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
督。
二、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
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累计可分配利润
为正数时,可以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股利分配的时间
在符合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现金分红,可以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四)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最低比例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现金分红规定并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
况下,如无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等计划,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或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五)股票分配的条件
未来三年(2012-2014),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
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
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本分红回报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