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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虹控股: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8-10  

						                                                         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琼嘉律法意字[2012]第 008 号




致: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星期五)下午二点半时在海口市文华大酒店召开。

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指派律师出席会议,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
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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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7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公司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2012

年 8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

登公司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日期、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相关事项、投票规

则及其他事项等内容等。



    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

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2 年 8 月 10 日 14:30 时在海口市

滨海大道文华大酒店七层公司会议室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告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布,公司

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符合资格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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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并履行了全部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 年-2014 年)》的议案

    赞成 241,188,6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47%,反对 1,293,3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53%,弃权 0 股。



    2、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 241,128,0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44%,反对 1,293,3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53%,,弃权 6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2%。



    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受托代表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242,481,95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97%。其中

    (1)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公司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数 1 人,代表股份 240,837,05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79%;

    (2)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人数 10 人,代表股份 1,644,9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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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



    本所认为,公司 2012 年 8 月 10 日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本项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2 年 8 月 10 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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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姜丹




                                               经办律师:高翔
                                                         张琳




                                               2012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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