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控股:关于公司回收九洲化纤欠款相关协议的公告2013-04-24
证券简称:海虹控股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13-02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回收九洲化纤欠款相关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历史背景
根据 2006 年 12 月 8 日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九洲化纤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化纤”)、海南中恒实业有限公司签署
的相关协议,本公司拟收购九洲化纤和海南中恒实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浙江绍兴
兴虹化纤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虹化纤”)81%股权和 10%股权,并预付了
股权转让款。2008 年 6 月 30 日,上述收购协议终止,转让方应于 2009 年 4 月
30 日前向本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19,360 万元。其中:九洲化纤应向本
公司返还 17,000 万元;海南中恒实业有限公司应向本公司返还 2,360 万元。目
前本公司已收到海南中恒实业有限公司 2,360 万元。九洲化纤未能履约返还股
权转让款,为保证本公司利益,公司已将九洲化纤持有的兴虹化纤的全部股权进
行了质押。
2、最新进展
2013 年 4 月 23 日,公司与九洲化纤及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国大集团”)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公司与九洲
化纤签署偿还协议(以下简称“偿还协议”),上述协议约定:九洲化纤将所持有
兴虹化纤的全部股权转让国大集团,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20,500 万元。鉴于
九洲化纤尚未返还公司 17,000 万元,与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九洲化纤同意
国大集团依据本协议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全部用于清偿其对公司的债务,并由国
大集团直接向公司以资产或现金方式进行支付。在三方协议生效之日起,九洲化
纤向国大集团转让股权所得对价全部由公司享有,同时公司不再向九洲化纤追索
17,000 万元欠款本金及其利息,即九洲化纤应返还公司款项及其利息全部由国
大集团所支付对价进行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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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七届第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回收九洲化纤欠款相关协议的议案”(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此次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经营决
策,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5、本次交易所需的审批及其他程序:三方协议需国大集团所属国资管理部
门作出批准文件,三方协议及偿还协议还需经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通
过后,方能正式生效。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 333 号
法定代表人:乐毅
注册资本:贰亿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000000012462
公司主营业务:酒店管理服务,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服装服饰销售等
公司成立时间:1998 年 1 月 6 日
国大集团是由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中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等组建
的浙江省属国有控股企业 ,拥有下属企业 88 家,参股企业 4 家,合并总资产、
营业收入双超百亿。截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国大集团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总资产 12,899,107,263.18 元,净资产为 1,237,705,781.25 元,收入总额
12,941,947,465.23 元,净利润为 52,162,997.15 元。
2、交易对方:绍兴九洲化纤有限公司
2003 年 3 月经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中外合资企业,该公司住所
为绍兴生态产业园,公司法人代表为田雷,公司注册资本 5000 万人民币,该公
司经营范围包括 DTY 丝、FDY 丝纺织服装开发、生产、销售。
3、交易对方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
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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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关系。
三、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与国大集团、九洲化纤签署的三方协议内容
(1)九洲化纤将持有的兴虹化纤全部股权转让给国大集团,股权转让价款
为人民币 20,500 万元。
(2)协议生效 10 个工作日内,国大集团支付 500 万元定金,股权转让价款
支付以完成并满足下述交易条件为前提:九洲化纤完成对兴虹化纤的资产负债剥
离、税务清缴、地块改性以及拆迁安置工作。
(3)鉴于九洲化纤尚未返还公司 17,000 万元欠款,九洲化纤同意国大集团
依据本协议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全部用于清偿其对公司的债务,并由国大集团直
接以持有的资产向公司支付,国大集团用于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资产价格按市场
价确定,如各方对市场价有分歧,以评估价为最终的价格。此外,国大集团还保
留以现金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权利。
(4)国大集团承诺在上述协议交易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与公
司签署对价资产转让协议,并按该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价款及相应资产交
付。
2、公司与九洲化纤签署的偿还协议内容
在三方协议生效之日起,九洲化纤向国大集团转让股权所得对价 20,500 万
元全部由公司享有,同时公司不再向九洲化纤追索 17,000 万元欠款本金及其利
息,即九洲化纤应返还公司款项及其利息全部由国大集团所支付对价进行冲抵。
公司承诺按照三方协议约定及时解除绍兴兴虹化纤工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登
记。如三方协议终止,九洲化纤仍然承担向公司偿还 17,000 万元及其利息的义
务。
四、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着将妥善解决与九洲化纤历史遗留债务问题的目的签署相关协议。此
次交易顺利完成可以优化公司财务结构,同时会产生约 3500 万元的一次性收益。
公司未对九洲化纤 17,000 万应收账款计提减值准备。
五、风险提示
由于本次交易生效尚需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因此本次交易在生效、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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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等方面均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事项的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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