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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虹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2013-12-03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海虹企业(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发出《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取得我们事前认可。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
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鉴于公司医疗福利管理业务的发展
需要,为了加强及方便公司高管人员与审计机构的日常沟通,考虑地域因素,我
们一致同意改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




                                          独立董事:王中华 王培 朱剑林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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