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海虹企业(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发出《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取得我们事前认可。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 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鉴于公司医疗福利管理业务的发展 需要,为了加强及方便公司高管人员与审计机构的日常沟通,考虑地域因素,我 们一致同意改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 独立董事:王中华 王培 朱剑林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