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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虹控股: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14年4月)2014-04-19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倡导理性投资,提升公司的透明度、诚信度、核
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
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多种方式加
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股东
利益最大化和公司持续快速发展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增强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
选择性信息披露。
    4、诚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
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以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7、保密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
息的保密,避免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
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在
公司董事会领导下负责相关事务的统筹与安排,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直接
责任人,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全面负责
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也不可对外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在
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泄露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
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
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职能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
关知识的培训。公司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可以做专题培训。
       第八条 公司投资与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相关组织、
协调工作。投资与证券事务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具体的
落实和实施。
       第九条 投资与证券事务部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1、制度建设。制定和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流程
和机制,确保相关制度、流程和机制得到有效执行。
    2、信息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将应披露的信息,在规定
时间内,以规定方式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向监管部门备案。
    3、组织策划。在深入了解公司发展战略、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等情况下,
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4、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董事会及管理
层。
    5、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
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6、维护公共关系。除与投资者的关系外,还应建立并维护公司与证券交易
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
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
生后(或预计危机将出现时)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
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7、维护网络信息平台。在公司网站或依托“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互动易(以下简称“互动易”)等网络信息平台的技术支持服务,及时
披露与更新公司相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及时回复有关咨询与建议。
    8、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包括接受机构投资者
调研的记录、投资者见面会及新闻发布会的会议档案、现场录音(如有)、演示
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等。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
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谈论的内容。
    9、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十二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的素质和技能
    1、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2、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金融、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3、熟悉证券法规和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5、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十三条 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工作程序
    1、信息披露工作程序:公司应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信息
披露工作程序,编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必要的审核程序后,方可对外披露。
    2、其他投资者关系活动工作程序:公司领导参加研讨会、业绩说明会、路
演、新闻发布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由各职能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材料,董事会秘
书牵头组织整理编写会谈材料,由公司领导审定。在日常接待证券分析师、基金
经理、财经媒体及个人投资者时,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可要求公司各职能部
门给予配合提供有关资料。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披露的信息应严格遵循公司的统一
口径,必要时应经公司内部会议统一意见后再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
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
“业务办理-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栏目提交本所互动易网站披露,同时在
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投资与证券事务部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如有)、提
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刊载。公司
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正。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
定报纸,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
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确保所有投
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
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和个人投
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法定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披露工作,保证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2、股东大会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会
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召开方式,以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
则做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
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3、网络沟通平台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
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本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4、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融资计划时或公司认为必要时,按有关规定
举办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
建议。公司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上述活动若采用网上直播方
式,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相关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相关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通过公司网
站、投资者互动易平台形式对外披露。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等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的相关
信息应平等地提供给全体投资者。
    5、现场参观和座谈沟通及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安排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进行公司现场参观、座谈及一对一的沟通。在接待过程中,公司应严格遵
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
私下向参观人员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6、邮寄资料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
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7、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
    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
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当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
告。
    8、其他公共传媒信息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
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
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
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特定对象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
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
人,包括: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进行调研采访活动,需提前 5 个工作日与公司
董事会秘书进行预约登记,董事会秘书应提前做好调研采访活动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活动时,董事会秘书须对特定对
象身份进行认真核实,要求特定对象出具机构证明或身份证明等资料,并要求特
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
会等情形除外。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
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
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
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二十五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
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
录。沟通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应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
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
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
核查。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
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若存在,应要求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绝
对保密,并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
提高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如与施行之日后颁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公司应及时修正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