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控股: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4-04-19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查阅了公
司提供相关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公司 2013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1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了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活动严格遵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定执行,公司
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
制严格、充分,保证了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公司 2013 年度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13 年度内部控制
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事项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公司 2013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2,978,229.82 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19,397,694.79 元,
根据有关规定,母公司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加上上年度未分配利润后,母公司未
分配利润为-229,315,715.63 元。
公司在 2014 年度将持续推进医疗福利管理业务,公司运营发展对资金的需
求也将不断加大。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由于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公司
无法进行利润分配,可供股东分配资本公积金余额为 22,327,982.16 元。结合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故拟定本公司 2013 年度利润不分配,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
本。
独立董事对不进行利润分配发表了意见,表示同意。此分配预案须经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四、关于公司 2013 年核销部分资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核销的相关资产因交易对方账龄时间较长,确认无法收回。本次核
销对公司 2013 年度利润总额影响较小。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核销部分资产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其报酬事项的议案
决定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4 年度报告的审
计机构。决定支付 90 万元人民币作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
公司 2014 年度报告的审计报酬。
独立董事就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在本年度继续聘任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是合理可行的,对
此持赞成态度。
独立董事:王中华 王培 朱剑林
二○一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