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控股: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5-23
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琼嘉律法意字[2014]第 017 号
致: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星期四)上午 10:00 在海口市君华海逸大酒店(原
文华大酒店)召开。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指派
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
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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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
一、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4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公司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会议通知包括
会议日期、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于 2014 年 5 月 22 日 10:00 在海口市滨海大道
君华海逸大酒店(原文华大酒店)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告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发布,公司
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符合资格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履行了全部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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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及摘要
2、公司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其报酬事项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受托代表共计 22 人,代表股份 258,112,235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28.72%。
四、结论
本所认为,公司 2014 年 5 月 22 日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以上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4 年 5 月 22 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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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姜丹
经办律师:高翔、张琳
2014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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