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控股:董事会八届十次会议决议公告2014-11-27
证券简称:海虹控股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14-29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八届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八届十次会议
于 2014 年 11 月 24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根据董事长贾岩燕先
生的提议于 2014 年 11 月 26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7 人,实
际出席董事 7 人。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
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以投票方式表决,以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目前自有资金充裕,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公司流动资金和投资资
金安全的前提下,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通过财务资助形式获得固定投资收益,
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借款人信用情况较好,
有偿债能力,担保方信用等级较好,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风险防范措施、偿债
保障措施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总体经营战略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
意该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方案。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刊载于 2014 年 11 月
27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2、关于聘用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的议案
该议案已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决定聘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决定支付人民币 50 万元作为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报酬。
公司独立董事就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聘用大华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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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是合理可行的,对此持赞
成态度。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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