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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虹控股:关于公司回收九洲化纤欠款的进展公告2014-11-27  

						     证券简称:海虹控股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14-31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回收九洲化纤欠款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该协议履行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交易历史情况概述
    根据 2006 年 12 月 8 日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绍兴九洲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九洲化纤”)、海南中恒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南中恒实业”)签署的相关股权收购协议,本公司拟收购绍兴九洲
化纤和海南中恒实业所持有的绍兴兴虹化纤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兴虹
化纤”)81%股权和 10%股权,本公司已分别向绍兴九洲化纤和海南中恒实业预付
了 17,000 万元和 2,360 万元的股权收购款。2008 年 6 月 30 日,上述股权收
购协议中止,绍兴九洲化纤与海南中恒实业应于 2009 年 4 月 30 日前分别向本
公司返还已预付的股权款 17,000 万元和 2,360 万元。本公司已于 2008 年收到
海南中恒实业的返还款 2,360 万元;
    绍兴兴虹化纤的主要资产包括坐落于绍兴市人民中路 570 号的土地使用权
(绍市国用(2003)字第 1-5462 号宗地及绍市国用(2003)字第 1-5463 号宗地,
土地使用面积为 31,548.90 ㎡),为保证本公司利益,绍兴九洲化纤将其持有的
绍兴兴虹化纤的所有股权质押给本公司并办理了相关股权质押登记事项。在此期
间,绍兴九洲化纤与多家公司洽谈出售其股权及绍兴兴虹化纤的股权及资产事
宜,绍兴九洲化纤承诺,在收到股权款转让款后立即清偿本公司 1.7 亿元款项
及利息。
    2013 年 4 月 23 日公司与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国大”)
及绍兴九洲化纤有限公司签订了《绍兴兴虹化纤工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协
议》,绍兴九洲化纤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关于绍兴兴虹化纤工业有限公司股
权转让款的偿还协议》。依据以上协议,绍兴九洲化纤有限公司向浙江国大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所得对价全部由本公司享有,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将以该对价(折合 20500 万元的资产)直接支付给公司,用以偿还绍兴九洲化纤
有限公司应付本公司的 17,000 万元款项,公司不再向绍兴九洲化纤有限公司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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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已付款项 17,000 万元及其利息。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23 日披露的编号
为 2013-02 号《关于公司回收九洲化纤欠款相关协议的公告》。
     由于政府审批等原因,原协议约定先决事项无法按期完成,依照友好协商、
平等互利的原则,协议各方经协商一致,交易各方于 2013 年 11 月签订补充协议,
将原协议中约定交易先决条件完成截止日期由 2013 年 11 月 15 日改为 2014 年
11 月 15 日,其他条款不变。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14 日披露的编号为 2013-41
号《海虹控股关于回收九洲化纤欠款的进展公告》。
    二、交易最新进展
    依照协议条款约定,若 2014 年 11 月 15 日前协议先决条件未全部满足,浙
江国大有权解除协议。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25 日收到浙江国大《解除协议通知
书》,依约正式通知解除三方签订的《绍兴兴虹化纤工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
让协议》。协议解除后,绍兴九洲化纤继续承担相关债务,清偿本公司 1.7 亿
元款项及利息。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高度重视,目前积极与绍兴九洲化纤进行洽谈,以促成
该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公司将持续关注跟进该事项进展,并根据进展情况进行
信息披露。
    三、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在款项回收的实施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积极
关注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
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正式公告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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