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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虹控股: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4-11-27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海虹企
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查阅了公司提供相
关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自有资金充裕,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公司流动资金和投资
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通过财务资助形式获得固定投资收
益,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借款人信用情况
较好,有偿债能力,担保方信用等级较好,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风险防范措施、
偿债保障措施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总体经营战
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该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方案。
    二、关于聘用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提名、审核及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要求,该事务所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聘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
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独立董事:王中华 王培 朱剑林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