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控股: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12-20
证券简称:海虹控股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14-40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的召集情况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14 年 12 月 19 日在海口市君华海逸大酒店(原文华大酒店)会议室
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
贾岩燕先生主持了会议。
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在 2014 年 12 月 4 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均有刊登。会议的召开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受托代表共计 31 人,代表股份
195,043,5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69%,其中:
(1)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公司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数 9 人,代表股份 192,528,24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42%;
(2)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人数 22 人,代表股份 2,515,285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28%。
四、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0 人,代表股份 14,023,47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1,508,18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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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2,515,28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8%。
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部分成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高翔律师、张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五、会议的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
决,并通过了全部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通过了关于聘用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5,032,5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4%;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4,012,4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16%;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4%;弃权 0 股。
(二)通过了关于回收九洲化纤欠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5,017,5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7%;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弃权 15,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997,4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46%;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4%;弃权 15,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70%。
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法律意见
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翔先生、张琳女士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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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本项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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