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控股: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5-04-18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查阅了公
司提供相关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事项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公司 2014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4,977,289.73 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45,005,942.11 元,
根据有关规定,母公司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加上上年度未分配利润后,母公司未
分配利润为-184,309,773.52 元。
公司在 2015 年度将持续推进海虹大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公司运营发展对资
金的需求也将不断加大。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由于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
公司无法进行利润分配,可供股东分配资本公积金余额为 22,327,982.16 元。结
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故拟定本公司 2014 年度利润不分配,不进行公积金转增
股本。
独立董事对不进行利润分配发表了意见,表示同意。此分配预案须经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三、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了相关
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活动严格遵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定执行,公司对
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严格、充分,保证了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公司 2014 年度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
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公司 2014 年核销部分资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核销的相关资产因交易对方账龄时间较长,确认无法收回。本次核
销审批程序严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表示赞同。
五、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八届董事会提名李协林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独立董事对候
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进行了解,认为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
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候选人具有《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
性。同意按规定程序将上述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其报酬事项的独立意见
决定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5 年度报告的审
计机构。决定支付 90 万元人民币作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
公司 2015 年度报告的审计报酬。
同时,决定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
计服务,同意支付人民币 50 万元作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
计服务的报酬。
公司独立董事就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在本年度继续聘
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并为公司提
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是合理可行的,对此持赞成态度,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在对 2014 年度公司证券投资情况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证券投资严格按照《证券投资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备忘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等有关制度的规定执行,在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投资,使公司闲置资金得到合理的使用,最大限度地
为股东创造价值,未有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相关投资履行了相应的决
策程序,符合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 2014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已按规定履行
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王中华 王培 朱剑林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