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控股:《公司章程》修订案2015-04-30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鉴于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
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份项目的实施,公司股本由 898,822,204 股
变更为 1,004,782,468 股。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相关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98,822,204.00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98,822,204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一百六十条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
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
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和依据: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
上每年进行现金分红,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与比例:
1
(1)公司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
年末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可以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股利。
(2)公司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
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含土地使用权) 或者购买设备等交易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未来十二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含土
地使用权)或者购买设备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
(3)公司应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
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30%。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实现利润情况和公司发
展的需要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
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
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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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董事会应就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
原因。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
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公司
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和披露程序
1、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资金需求、发展规划及股东意见,制订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
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开通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
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
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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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润分配方案的修订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制定后,如果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
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审核并发表
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4,782,468.00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04,782,468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一百六十条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
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
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利润分配的条件:
4
公司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
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可以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
4、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与比例:
(1)公司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
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含土地使用权) 或者购买设备等交易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未来十二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含土
地使用权)或者购买设备等交易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公司应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
展的前提下,积极采取现金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
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实现利润情况和公司发展的需
要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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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
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
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在制订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资金需求、发展规划及股东意见,制订利润分配预案。该预案应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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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且经半
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对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同时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
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
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
如遇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
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时,公司可根据生产经
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
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审核并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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