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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虹控股:《公司章程》修订案2015-04-30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鉴于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

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份项目的实施,公司股本由 898,822,204 股

变更为 1,004,782,468 股。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相关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98,822,204.00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98,822,204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一百六十条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

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

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和依据: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

上每年进行现金分红,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与比例:



                                1
    (1)公司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

年末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可以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股利。

   (2)公司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

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含土地使用权) 或者购买设备等交易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未来十二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含土

地使用权)或者购买设备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

   (3)公司应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

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30%。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实现利润情况和公司发

展的需要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

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

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董事会应就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

原因。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

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公司

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和披露程序

   1、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资金需求、发展规划及股东意见,制订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

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开通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

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

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2、利润分配方案的修订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制定后,如果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

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审核并发表

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4,782,468.00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04,782,468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一百六十条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

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

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利润分配的条件:



                               4
    公司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

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可以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

    4、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与比例:

   (1)公司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

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含土地使用权) 或者购买设备等交易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未来十二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含土

地使用权)或者购买设备等交易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公司应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

展的前提下,积极采取现金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

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实现利润情况和公司发展的需

要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5
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

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

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在制订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资金需求、发展规划及股东意见,制订利润分配预案。该预案应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6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且经半

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对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同时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

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

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

    如遇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

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时,公司可根据生产经

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

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审核并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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