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控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2015-04-30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为进一步增强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
配的计划性和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加强投资者合理回
报,保障股东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经营发展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
报规划(2015-2017)》(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有关事项
(一)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所
处竞争环境、行业发展趋势、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
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
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分红回报规划履行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资金需
求、发展规划及股东意见,制订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
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开通网络投票方式。
(三)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和修订
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制订后,如果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
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审核并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原则上每三年制订一次分红回报规划,若公司经营情况
没有发生较大变化,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订或修订的分红回报规划执行,不再另
行制订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四) 分红回报规划的监督
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等对公司分红的监督;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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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分红预案是否适当、稳健,是否保护投资者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
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
督。
二、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
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累计可分配利润
为正数时,可以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股利分配的时间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可以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现金分红规定并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等计划,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或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30%。
公司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制定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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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票分配的依据
未来三年(2015-2017),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
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
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利润分配方案的拟定
公司在制订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根据公司经营
状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资金需求、发展规划及股东意见,
制订利润分配预案。
2、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
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
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利润分配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且经半数以上监事
表决通过,对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四、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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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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