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控股: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5-04-30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海虹企
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查阅了公司提供
的相关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及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
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公司持续
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1)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条款设置合理合法,
定价方式公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
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八届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
独立董事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并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
交易的相关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关
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要求,同
意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内容。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公司对《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5-2017)》的制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兼顾了
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和公司可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健全了公司持续、稳
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更好地保护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两项议案
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制订公司<未来三年
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的议案》,并同意将两个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
独立董事:王中华 王培 朱剑林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