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控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5-04-30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海虹控股
股票代码:00050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南楼 S1903、S1904
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南楼 S1903、S1904 室
股份变动性质:取得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普通股)
签署日期: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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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相
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已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中
国证监会批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所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机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
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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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特别提示
第一节 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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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富 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管
海虹控股、上市公司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海虹控股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05,960,264 股
A 股股票
《认购协议书》 华富资管与海虹控股签署的《海虹企业(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海
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
本次权益变动 根据《认购协议书》,华富资管认购海虹控股本次发
行项下的 63,576,159 股普通股,占发行日海虹控股发
行在外的全部已发行股票(普通股)数量的 6.33%的
行为
本报告书、简式权益变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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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南楼 S1903、S1904 室
注册资本:3,5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1011500213926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经营范围: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至不约定期限
税务登记证号码:310115071249372
主要股东: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占比 52%),上海利得财富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持股占比 45%),崔兴奎(持股占比 3%)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南楼 S1903、S1904 室
联系电话:021-6886929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或地区的居留权
姚怀然 男 董事长 中国 中国 否
章宏韬 男 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崔兴奎 男 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陈大毅 男 董事、总经理 中国 中国 否
陈甫吟 男 董事、副总经理 中国 中国 否
王佑常 男 副总经理 中国 中国 否
沈培敏 女 监事 中国 中国 否
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
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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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
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
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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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非公开发行认购获得海虹控股总股本 6.33%的股份,其
目的是获取股票增值收益,为委托人带来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
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海虹控股
权益的计划。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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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根据《认购协议书》,华富资管认购海虹控股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63,576,159
股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之前,华富资管未持有海虹控股的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将持有 63,576,159 股股份,占海虹控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 6.33%。
三、《认购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2015 年 4 月 29 日,华富资管与海虹控股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书》,
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认购方式及认购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不超过 105,960,264 股,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
以现金认购 63,576,159 股。
2、认购价格及定价方式
华富资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每股价格为人民币 37.75 元,不低于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如海虹控股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
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
应调整。
3、限售期
华富资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4、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本协议于以下条
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本次发行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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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海虹控股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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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
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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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1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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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备查文件
1、华富资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华富资管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认购协议书》
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深交所及海虹控股办公地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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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基本情况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 上市公司所
上市公司名称 海南
限公司 在地
股票简称 海虹控股 股票代码 000503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 信息披露义
528 号南楼 S1903、S1904
人名称 限公司 务人注册地
室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增加√ 减少□ 不变,但 有无一致行 有 □ 无 √
份数量变化 持股人发生变化 □ 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人是否为上市 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 是 □ 否 √
公司第一大股 上市公司实
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
股票种类:
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 0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 0.00%
比例
本 次 权 益 变 动 股票种类:限售流通 A 股
后,信息披露义
务 人 拥 有 权 益 变动数量: 63,576,159
的股份数量及
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 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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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是 □ 否 √
来 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是 □ 否 √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
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是 □ 否 □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是 □ 否 □
的负债,未解除
公司为其负债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是 □ 否 □
准
是否已得到批
是 □ 否 □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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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1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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