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于个 人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取消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自公司发布非公开发行方案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发生了较大变化,根据市场 情况,公司对再融资规划进行了调整。我们认为,公司取消本次非公开发预案是 出于客观原因,未来还会根据企业和市场情况择机推出再融资方案,不会对公司 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独立董事:王培 朱剑林 李协林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