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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虹控股: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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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15 年 7 月 28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海口市君华海逸大酒店(原

文华大酒店)召开。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指派

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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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

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会议通

知包括会议日期、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

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7 月 28 日 14:30 时在海口市滨

海大道君华海逸大酒店(原文华大酒店)会议室召开。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告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布,公司

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会

议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91 人,代表股份 302,395,0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6434%。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10 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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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5,4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15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剔除重复投票数),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0 人,代表股份 51,264,7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035%。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总体情况:通过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 9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4,100,2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6.019%,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835,4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0.3155%;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1,264,76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5.7035%。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之本所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符合资格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

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履行了全部议程。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联方中海恒

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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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结论

    本所认为,公司 2015 年 7 月 28 日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以上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5 年 7 月 28 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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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许维中




                                               经办律师:谢国华、石峰




                                               2015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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