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控股: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12-22
证券简称:海虹控股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15-71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根据公司控股股东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向公
司董事会提交的临时提案,本次会议增加《关于调整<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议案》,并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及《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的召集情况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在海口市君华海逸大酒店(原文华大酒店)会议室
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
贾岩燕先生主持了会议。
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在 2015 年 12 月 4 日及 12 月 11 日的《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均有刊登。会议的召开完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 61 人,代表股份 216,737,1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1135%。控股股东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回避了全部议案的表决。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0 人,代表股份 35,117,11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90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461,17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1
份的 0.162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3 人,代表股份 33,655,9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444%。
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部分成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0 人,代表股份 35,117,11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90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461,17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162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3 人,代表股份 33,655,9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444%。
五、会议的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
了以下议案:
1、关于向控股股东转让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065,3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25%;反对
2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01%;弃权 30,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065,3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25%;反对
2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01%;弃权 30,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74%。
关联股东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关于调整《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792,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762%;反对
2
316,4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10%;弃权 8,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792,7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762%;反对
316,4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10%;弃权 8,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8%。
关联股东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六、法律意见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谢国华律师、陈海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以上决议合法、
有效。
特此公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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