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控股: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12-22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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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海口市君华海逸大酒店召开。海南圣合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指派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刊登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日期、会议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2015 年 12 月 10 日,持股超过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申请增加关于调整《2015 年员工持股
计划》的临时提案。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及《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
投票平台。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 14:30 时在海口市滨海大道君
华海逸大酒店(原文华大酒店)会议室召开。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告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布,公司发出通知的
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持股超
过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前十日向公司董事会申请增加临时提
案,公司董事会在收到临时提案后两日内公告通知股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会议股东(或
股东代表)共 61 人,代表股份 216,737,1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1135%。关联股东中
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 1,461,1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1626%。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剔除重复投票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 53 人,代表股份 33,655,9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444%。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
通过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5,117,113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3.9070%: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61,1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0.1626%;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3,655,93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3.7444%。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之本所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 2015 年第三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履行了全部议程。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了:
1、《关于向控股股东转让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2、《关于调整<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结论
本所认为,公司 2015 年 12 月 21 日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以上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许维中
经办律师:谢国华、陈海蓉
2015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