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控股: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9-14
海 南 圣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HAINAN SAIL-HOVER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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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海虹企
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海南圣合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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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
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核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会议召开15日前的2016年8月24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之后又于2016
年9月6日和2016年9月8日刊登了两次《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会议通知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和
会议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等事项,并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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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所律师现场见证:2016年9月13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海
口市滨海大道君华海逸大酒店(原文华大酒店)公司会议室召开,与
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一致。
2、公司董事长贾岩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主持会议。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签名和授权
委托书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等文件,出席会议股东
(或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239,684,6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26.6665%。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239,648,6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6625%。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3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0.0040%(此信息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确认)
3、参与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所有股东中,中小股东共计9人,代表股份
1,289,8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435%;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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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和列席会
议的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
之本所律师。
经验证,该等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会议议程、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全部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
《规则》、《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 经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
累计投票表决选举贾岩燕、康健、李旭和上官永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累
计投票表决选举王培、朱剑林、李协林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采用累
计投票表决选举王春霞女士、邓南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
监事;
4、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经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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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关于决议程序的规定。
四、结论
本所认为,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以上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6年9月13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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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虹企业(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许维中
经办律师:陈海蓉律师
经办律师:谢国华律师
201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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