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转让资产评估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12-14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转让资产评估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董事会资料、
了解相关情况,现对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相关资产评估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聘请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
资格。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
易对方及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服务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
期的利害关系。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
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
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一致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
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本次资
产评估工作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
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
性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
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独立,评估假设前提合理,定价
依据与交易价格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
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王培、朱剑林、李协林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