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2017-02-11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
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
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有关法律
法规所禁止及可能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
等方式强制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公
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员工
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
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4、公司在推出员工持股计划前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程序依
法合规;
5、公司全体董事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关联董事,在审议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审议,我们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赞成态度,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培、朱剑林、李协林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