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控股: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2-28
证券简称:海虹控股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17-12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17 年 2 月 27 日在海口市君华海逸大酒店(原文华大酒店)会议室以
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贾
岩燕先生主持了会议。
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在 2017 年 2 月 11 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均有刊登。会议的召开完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 41 人,代表股份 282,414,52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4205%。控股股东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回避了全部议案的表决。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53,048,935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0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613,47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5 人,代表股份 51,435,45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7225%。
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部分成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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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53,048,93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90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613,47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179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5 人,代表股份 51,435,45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7225%。
五、会议的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
决,并通过了全部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048,9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048,9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048,9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048,9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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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制定《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048,9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048,9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控股股东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回避了上述三项议案的表决,其所持表决
权股份数量(普通证券账户持有股数)为 229,365,593 股。以上议案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六、法律意见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谢国华律师、石峰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以上决议的程序合法、
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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